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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大病医疗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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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8-26 16:41: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日从市有关部门获悉,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决定将大病医疗救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3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5万元。这是我市实行医疗救助以来第3次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此举将进一步缓解我市困难群众因患疾病、特别是重大疾病所带来的沉重经济压力。

      据了解,我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农村五保户、城镇包养户;城乡低保对象;农村建国前老党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因患病导致生活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城乡居民。前五种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第六种救助对象的起付线为当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跨年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3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5万元。为此,市财政每年将新增支出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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